(2017)湘0121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县黄花镇卫生院与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县黄花镇卫生院,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卫生院,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中心广场。法定代表人唐建新,院长。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69号佳阳.悦景馨都。法定代表人蒋富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1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长沙县黄花镇卫生院工程返还款7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784元,申请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伍睿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