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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建与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温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2行初48号原告王建,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温县公安局。住所地:温县太行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付新会,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申建华,男,温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玉佩,男,温县公安局温泉镇派出所副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温县公安局要求删除其公安网上犯罪记录一案中,原告王建以被告温县公安局已将原告的违法犯罪记录删除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温县公安局负担。审 判 长  李翠霞审 判 员  王保潼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