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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转运、顾花珍、付运定、张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付转运,顾花珍,付运定,张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素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转运,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顾花珍,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付运定,男,1973年2月12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峰利,女,1976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转运、顾花珍、付运定、张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14)汝民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