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慧、张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张月华,陈可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吴慧,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张月华,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陈可操,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吴慧与被执行人张月华、陈可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329执591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丽清审 判 员 包露琼助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