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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慧、张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张月华,陈可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吴慧,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张月华,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陈可操,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吴慧与被执行人张月华、陈可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329执591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丽清审 判 员  包露琼助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