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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丽娟、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娟,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振英,王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娟,女,汉族,1953年3月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组织机构代码:57554217-7。法定代表人:王占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康振英,女,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占杰,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张丽娟申请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丽娟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丽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