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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秀安与贾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安,贾新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180号原告:杨秀安。被告:贾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安诉被告贾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秀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由杨秀安负担278元。审判员  于青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