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秀安与贾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安,贾新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180号原告:杨秀安。被告:贾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安诉被告贾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秀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由杨秀安负担278元。审判员 于青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