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22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战勇与地力夏提·吾甫尔、米合热依·海拉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勇,地力夏提·吾甫尔,米合热依·海拉提,单继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352号原告:王战勇,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额敏县,身份证号:。被告:地力夏提·吾甫尔,男,成年人。被告:米合热依·海拉提,女,成年人。被告:单继建,男,成年人。原告王战勇与被告地力夏提·吾甫尔、米合热依·海拉提、单继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单继建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限将届满期间仍不能提供被告单继建准确的送达地址和住所地,经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战勇的起诉。原告王战勇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025元,予以退还。投递费13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战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宝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