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庞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庞刘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02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建威,任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394047-2委托代理人:杨林,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孟幸福,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两水国土所所长。被执行人:庞刘信(陇南东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男,汉族、现年49岁,系武都区两水镇后村村民,身份证号:6226211967********,联系电话:1383091****。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内容:1、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非法搭建的活动板房,恢复土地原貌。若不自行拆除或仍继续非法搭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434.65㎡耕地搭建活动板房的行为,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434.65㎡×20元/㎡﹦8693元),共罚捌仟陆佰玖拾叁整,全额上缴国库。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罚[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庞刘信(陇南东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庞刘信(陇南东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搭建的活动板房并交清罚款8693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林德审判员 刘 晖审判员 冯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红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