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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粟才银、叶代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才银,叶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79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粟才银,男,1996年9月22日生,住云南省彝良县,汉族。被执行人:叶代贵,男,1997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汉族。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庭与粟才银、叶代贵盗窃罪执行一案,移送执行人依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刑终286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粟才银缴纳罚金16000元,被执行人叶代贵缴纳罚金11000元,俩被执行人共同退赔闵书平、4093.80元、退赔徐钰强4000元,被执行人粟才银退赔张静芬16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粟才银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现已刑满释放。被执行人叶代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现已刑满释放。现俩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