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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897号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松岗大街9巷30号10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3467Q。法定代表人宋凯。被告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合成街道荷香路442号名都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55618。法定代表人陈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定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陈顺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坚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