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与王祥武、陈翠如、王经山、陈中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王祥武,陈翠如,王经山,陈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3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诉讼代表人侯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祥武,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监利县新沟镇。被执行人陈翠如,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监利县新沟镇。被执行人王经山,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监利县新沟镇。被执行人陈中宝,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监利县新沟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与王祥武、陈翠如、王经山、陈中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敦辉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