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李宪忠谭凤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李宪忠,谭凤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9079043150。法定代表人:聂鑫,行长。被执行人:李宪忠,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生,住重���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凤蓉,女,汉族,1973年2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宪忠、谭凤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宪忠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岩上村B区4-304房屋,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查封房屋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宪忠、谭凤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