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治敏、康泽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治敏,康泽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93号原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子媛,董事长。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云,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治敏,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康泽林,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治敏、康泽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4元,减半收取5462元。审 判 长  赵小兰人民陪审员  孙昌菊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