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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桂芳与苏秀荣、张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芳,苏秀荣,张清亮,张林生,吴锦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517号原告:陈桂芳,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苏秀荣,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张清亮,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张林生,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吴锦和,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陈桂芳与被告苏秀荣、张清亮、张林生、吴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陈桂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桂芳以张清亮已经支付32000元,陈桂芳愿意与苏秀荣、张清亮、张林生、吴锦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陈桂芳负担。审判员  卢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榕城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