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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晥0202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胡红霞、强克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胡红霞,强克兵,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晥0202执1171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57218074(1-1)。被执行人:胡红霞,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芜湖龙达科技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强克兵,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芜湖市鸠江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员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1#楼167至6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89587133。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胡红霞、强克兵、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赭山支行存款4430130.0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