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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城金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武城金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被执行人: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镇工贸园。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文化西街被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西郊花园屯村被执行人:钟连军,男,1968年12月28日,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孟秀花,女,1968年06月08日,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武城金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山东贝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钟连军、孟秀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武政执1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