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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光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光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31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47号。诉讼代表人:田波,系该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博,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辉,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光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依法不应采信。2014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不是一审认定的2015年2月2日;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第一项无法律及合同依据,信访局最后一次接访时间是2014年7月15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被上诉人的诉请不应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光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才文审判员  张安成审判员  田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