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小琴、刘荣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琴,刘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琴,女,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刘荣秀,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陈小琴申请刘荣秀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5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