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胜均、陈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胜均,陈晓林,福建宾豹传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胜均,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林,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福建宾豹传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创业园B3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399668917E。法定代表人:魏生军。上诉人杨胜均因与被上诉人陈晓林、原审被告福建宾豹传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胜均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均不在石狮市,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合同履行地在石狮市,虽然被上诉人将福建宾豹传奇服饰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本案与福建宾豹传奇服饰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还有疑问,该公司不一定是适格被告,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户籍地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晓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共有两个被告,上诉人杨胜均的住所地虽在四川省仪陇县,但另一被告福建宾豹传奇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石狮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福建宾豹传奇服饰有限公司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应当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上诉人杨胜均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