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甘勇与梁勇、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勇,梁勇,陈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693号原告:甘勇,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信宜市。被告:梁勇,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信宜市。被告:陈晓,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信宜市。原告甘勇与被告梁勇、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甘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勇负担。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世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