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柳海燕、连树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海燕,连树文,李书园,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延津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海燕,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树文,男,194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审被告:李书园,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审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索永朝,任总经理。原审被告:延津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县后街一巷1号。负责人:杨家保。上诉人柳海燕因与被上诉人连树文、原审被告李书园、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12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应当由履行劳务所在地、建设工程所在地延津县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资报酬等包含在其他已生效判决工程款之内,被上诉人针对同一笔款再次起诉,涉及重复诉讼。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李书园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关于上诉人称本案所涉工资报酬等包含在其他已生效判决工程款之内等问题,需根据相关证据经实体审理确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宋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