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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朱坎其、杭州海域时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坎其,杭州海域时装有限公司,郑元庆,俞亮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朱坎其,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杭州海域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A5-1-502/501,组织机构代码:571479051。法定代表人郑元庆。被执行人郑元庆,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俞亮琴,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2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坎其人民币108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3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海域时装有限公司、郑元庆、俞亮琴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32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