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效礼与陈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效礼,陈国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16号原告:陈效礼,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陈国强,男,住太康县。原告陈效礼与被告陈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效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效礼负担。审判员 张中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冬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