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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效礼与陈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效礼,陈国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16号原告:陈效礼,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陈国强,男,住太康县。原告陈效礼与被告陈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效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效礼负担。审判员  张中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冬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