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龙泽置业有限公司、张署光诉被告张小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龙泽置业有限公司,张署光,张小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652号原告宝鸡市龙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路水岸百合小区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573529761L。法定代表人周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男,1993年4月10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原告张署光,男,1968年4月19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张小吾,男,1956年5月4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龙泽置业有限公司、张署光诉被告张小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龙泽置业有限公司、张署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