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胜平与王治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平,王治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5号申请执行人吴胜平,女,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治洪,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关于申请人吴胜平与被执行人王治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胜平与被执行人王治洪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胜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