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绍广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49号罪犯黄绍广,别名阿广,男,1980年8月2日出生,福建省漳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10月间因嫖娼被漳平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八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岩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绍广于2009年8月3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5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违规情况: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违规4次,共计扣考核分7分,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违规一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积分4010分,考核期自2014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达积分4730分,兑换表扬7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绍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绍广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