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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5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鼎达塑料加工厂与广州宏昌胶粘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鼎达塑料加工厂,广州宏昌胶粘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355号之二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鼎达塑料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符波。委托代理人:陈可德,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宏昌胶粘带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冯广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鼎达塑料加工厂诉被告广州宏昌胶粘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鼎达塑料加工厂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宏昌胶粘带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鼎达塑料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鼎达塑料加工厂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宏昌胶粘带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鼎达塑料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4元、保全费4020元,共9424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鼎达塑料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吴 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