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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石旭东;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旭东,李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3851号原告:石旭东,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梅,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旭东诉被告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案疑难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甄世伟人民陪审员刘敏华人民陪审员刘兰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