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与苏丽君、杨森、张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苏丽君,杨森,张伟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744号原告: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77号。法定代表人朴点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丽君,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杨森,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张伟伟,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丽君、杨森、张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晓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