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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长林、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刚,李长林,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605号原告:曹刚,男,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李长林,男,汉族,农民,住靖宇县景山镇。被告: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家凯,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刚与被告李长林、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曹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曹刚负担。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