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德贵与周利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贵,周利红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561号原告:江德贵,男,汉族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亚琼,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利红,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号码511126196809060647,住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波,男,四川乐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德贵与被告周利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德贵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德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德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江德贵负担。审判员 秦冀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