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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帆与于传良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帆,于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特13号申请人杨帆,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于传良,男,1971年11月21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帆与被申请人于传良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帆撤回申请。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