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杜少毅与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少毅,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467号原告:杜少毅,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包伟华,内蒙古杭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旭荣,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经济开发区燕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少毅诉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少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少毅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