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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邱家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家琴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73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邱家琴,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邱家琴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2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邱家琴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判决与徐迹作亲子血型鉴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一审的诉求是要求通过血型来做亲子鉴定,而一审法院认为是诉请调换孩子,系认定事实错误,故提出如上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家琴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隆昌县人民医院护士杨金先利用接生的权利,将其婚生子调换他人,故诉请隆昌县人民医院通过亲子血型鉴定将被调换的小孩换回,并赔偿相应损失。因该诉讼请求不具有可诉性,在一审法院释明后邱家琴拒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邱家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