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荣鑫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鑫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荣鑫,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福建省晋江市人,邯郸市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永年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6年12月12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泰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在山东省泰安市看守所,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辩护人宋梅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鑫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鑫及其辩护人宋梅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8月1日以来,被告人王荣鑫(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煤焦油的负责人)在明知柴某(另处)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公司在生产陶瓷过程中产生的50余吨煤焦油出售给柴某;柴某将其中的20余吨煤焦油作为燃料以每吨1130元的价格卖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李某2(另处);李某2又将上述煤焦油及自己储存的10余吨共计30余吨煤焦油,以每吨123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邢台市路桥公司三公司拌合站王志峰(另处),王某4以其妻子安某名义与邢台市路桥公司三公司拌合站签订燃料油采购合同,将上述煤焦油作为燃料油用于生产沥青砼料。经查,邢台市路桥公司三公司拌合站未在邢台市环保局办理任何有关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手续。经鉴定,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公司产生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产生煤焦油的鉴定意见情况的通报及永年区公安局环保大队出具的关于对2016年10月20日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涉案煤焦油如何处置的请示、邢台市环保局关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公司拌合站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说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邢台开元科贸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燃料油采购合同、过磅单、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邯郸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罐体检验报告、新福三发陶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邯郸市环保局批复、丛台区环保局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永年区环保局关于高新建材区陶瓷生产企业煤焦油问题的报告、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1、王某2、姚某、吴某2、贾某、李某1、张某1、张某2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荣鑫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柴某、李某2、王某3供述。4、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报告(2017年1月11日出具),经检验,永年县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送检的饮料瓶装黑色黏稠液体样品按YB/T5075-2010《煤焦油》标准检验合格;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邯郸市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产生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方位图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荣鑫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荣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宋梅红的辩护意见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王荣鑫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是永年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为永年区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2、被告人王荣鑫本身并不是想污染环境,而是法律意识淡薄,才将煤焦油让没有资质的柴某处置,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现在产生的煤焦油已交给有资质的公司处置;3、被告人王荣鑫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荣鑫系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在生产陶瓷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煤焦油属危险废物,危险属性为毒性。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及王荣鑫个人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自2016年8月1日以来,被告人王荣鑫在明知柴某(另处)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公司在生产陶瓷过程中产生的50余吨煤焦油出售给柴某;后柴某将其中的20余吨煤焦油作为燃料加价卖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李某2(另处);李某2又将上述煤焦油及自己储存的10余吨共计30余吨煤焦油,加价卖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王某4(另处);王某4以其妻子安某名义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公司拌合站签订燃料油采购合同,将上述煤焦油作为燃料油加价卖与该拌合站;该拌合站将此煤焦油作为燃料直接用于生产沥青砼料。经查,邢台市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公司拌合站也没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书证(1)被告人王荣鑫户籍证明,党组织关系证明,证明王荣鑫身份信息。(2)永年区(原永年县)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公司为企业法人,法人代表为王某2。(3)济南铁路公安处泰安站派出所证明,证明王荣鑫于2016年12月12日被抓获。(4)泰安市看守所证明,证明王荣鑫于2016年12月12日在该所被临时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原永年县公安局民警提走。(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王荣鑫、柴某、李某2(李以其妻子谢彩霞银行卡)、王某4(王以其妻子安某银行卡)等人煤焦油交易账目往来情况。(6)燃料油采购合同,证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公司拌合站与王某4之妻安某签订购买燃料油的情况。(7)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公司收料单,证明王某4之妻安某向该公司拌合站销售煤焦油数目。(8)邯郸市永年区环保局关于高新建材区陶瓷生产企业煤焦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称(永年区)高新建材区内的陶瓷企业建有煤气发生炉,煤气炉将煤制成煤气为生产提供热源。煤经煤气发生炉制成煤气后,在煤气净化过程中,由电捕焦装置将煤气中的煤焦油和煤焦油渣捕获下来。按照2016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煤焦油和煤焦油渣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同时将它们在利用过程中进行了豁免,即该类废物仅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过程中不按危险废物管理。(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载明煤焦油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中载明,煤焦油在利用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豁免条件为满足煤焦油标准,且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10)邯郸市丛台区环保局证明,证明柴献旗未在该局办理过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相关手续。(11)邢台市环保局证明,证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公司拌合站在该局办理过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相关手续。(12)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无许可经营、处置危险废物。2、证人证言(1)王某1证言,我在永年县(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某2,其哥哥王荣鑫负责生产工作。我公司在生产陶瓷过程中会产生危险废物煤焦油。所产生的煤焦油我公司有的作为燃料用了,有的向外销售了,具体销售了几次、销售了多少我不清楚,煤焦油销售是王荣鑫负责的。2016年10月20日,我公司将9.916吨煤焦油交由无任何处置资质的柴某非法处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我公司已将该煤焦油运回,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煤焦油作无害化处理。(2)王某2证言,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就我和王某1两个股东,我是法人代表,王某1主要负责销售,我二哥王荣鑫负责生产。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煤焦油,都是回收当作原燃料烧掉了。开会的时候说过不可以卖,我不清楚卖过没有,都是王荣鑫负责的。我从2015年到现在没有参与过厂子经营,都是王荣鑫管理的。(3)姚某证言,我是2016年3月12日到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上班,主要负责行政工作。我听王某1说在2016年8月1日前,公司将煤焦油当烧火油烧掉了,之后我只知道卖过一次,卖给谁我不知道,是王荣鑫让我给罐车上的人一起去过磅了,磅单上是9.9吨,磅单王荣鑫拿走了。2016年9月份,永年区环保局在(永年高新建材区)陶瓷企业微信群发通知开会,我代表公司去开会,会上说煤焦油要处理给有相关质证的公司,还要开具五联单,危险废物不得私自处理。我回来后将会以内容给王某1作了汇报。(4)吴某2证言,我是给李某1开罐车的,给柴某拉过三次焦油,其中从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拉两次,一次28吨左右,2016年10月20日拉了9吨左右。(5)贾某证言,我是给李某1开车的,给柴某拉过三次焦油,其中从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拉两次,一次28吨左右,今天(2016年10月20日)拉了9吨左右。(6)李某1证言,我经营三辆危险品罐车,主要是拉煤焦油挣运费,三辆车都挂靠在邯郸市万和运输有限公司,有行车证、营运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柴某拉煤焦油时用过我几次车,我记得有三次。我用着六个人,三个司机,三个押车的。贾某是司机,吴某2是押车的。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荣鑫供述,我在永年县(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工作,公司生产中产生的煤焦油由我负责。煤焦油一部分用于公司生产瓷砖烧掉了,一部分我卖给柴某了。柴某每次购买煤焦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的,可查银行交易记录,除柴某所交的60000元押金外,剩下的都是煤焦油款,煤焦油(售价)价格低的时候每吨1000元左右,价格高的时候每吨1400元左右。我把煤焦油出售给没有任何质证的柴某非法处置了。4、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柴某供述,我没有经营和处置煤焦油的任何手续和证件。自2016年8月份以来,我从永年新福三发陶瓷公司收购过四车煤焦油,其中包括2016年10月20日被查获的这车,还没有过磅,尚未付款。之前,第一车在2016年8月份拉了二十三四吨,每吨850元左右;第二车在2016年9月份拉的,拉了十八九吨,每吨850元左右;第三车也是在2016年9月份拉的,每吨900元左右,拉了十五六吨。前三次共计拉了煤焦油56吨左右,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的款。我是租用李某1的罐车拉的煤焦油。我在我村村北吴臭的的废厂房内放着两个容积为40多吨的铁皮罐,把购买来的煤焦油先储存在铁皮罐中,谁要我再卖给谁。2016年9月份,我卖给李某2二十一二吨左右煤焦油,每吨1200元左右,李某2通过其妻子谢彩霞的银行卡转给我26290元,是当烧火油卖的。(2)李某2供述,我个人没有经营和处置煤焦油的任何手续和证件。自2016年9月份,我购买了柴某23.26吨煤焦油,每吨1130元,总价款是26290元,款是通过我妻子谢彩霞的银行卡转给了柴某。我将上述煤焦油加上我厂子罐内储存的十几吨煤焦油,共计35吨左右卖给了王某4,是当烧火油卖的,每吨一千二三百元左右,王某4通过其妻子安某的银行卡转给我45100元。(3)王某4供述,2016年8、9月份,我与李某2电话联系购买烧火油的事,李某2说烧火油的价格随行就市,如果我需要就和他联系。2016年9月份,我购买李某234.94吨煤焦油,通过我妻子安某的银行卡转给李某245100元。购买的煤焦油以我妻子的名义供应给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公司拌合站,中间赚取差价,因我在该拌合站上班,不方便写我的名字,所以用我妻子的名义供货。从李某2处购买的煤焦油拌合站已作为燃料烧掉了,用于加温石子和沥青。我妻子在祝村经营一家润滑油门市,我购买李某2油时要求的是重油,现在(案发时)才知道是煤焦油。5、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邯郸市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产生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对邯郸市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公司拌合站、柴献旗储存煤焦油的废旧厂房等相关现场勘验照片、相关当事人及证人有关辨认及指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鑫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致危险废物作为燃料直接焚烧,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正当,应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荣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先芃审 判 员 彭世玉人民陪审员 武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