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曾垂明曾佑波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佑波,曾垂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8行初107号原告曾佑波,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曾垂明,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707K。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原告曾佑波、曾垂明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确认违法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佑波、曾垂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佑波、曾垂明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佑波、曾垂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佑波、曾垂明负担。审 判 长 鲁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胡绍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