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永旭与被执行人褚文强、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旭,褚文强,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旭。被执行人褚文强。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保新。关于申请人李永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褚文强、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永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303民初12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