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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纪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某,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立医院本部内镜中心护士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73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73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涛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