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万庆与何先华、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庆,何先华,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05号原告:吴万庆,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芳,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先华,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钱梅,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吴万庆与被告何先华、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施丽琼人民陪审员 蔡桂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心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