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尹玉与刘宝峰、申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刘宝峰,申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519号原告:尹玉,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宝峰,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申永辉,男,1975年5月12日生,朝鲜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诉被告刘宝峰、申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宝峰、申永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玉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宝峰、申永辉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尹玉负担。审判员 李 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碧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