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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飞与杨刘、缪红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杨刘,缪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杨刘,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缪红英,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拍卖杨刘、缪红英所有的江阳区慈善路11号楼201号、202号、203号房屋,本案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