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飞与杨刘、缪红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杨刘,缪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杨刘,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缪红英,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拍卖杨刘、缪红英所有的江阳区慈善路11号楼201号、202号、203号房屋,本案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