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如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如忠,胡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纬二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9011011-5。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如忠,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胡业芳,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如忠、胡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晓林审判员  万斌红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