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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利泉(厦门)食品有限公司、苍南县渔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泉(厦门)食品有限公司,苍南县渔人食品有限公司,庄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200号申请人:利泉(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埔路56-68号的综合楼二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871089。法定代表人:TANCHUNONG,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苍南县渔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卤制品园区10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6775889D。法定代表人:庄家进,总经理。被申请人:庄家进(曾用名庄家振),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申请人利泉(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苍南县渔人食品有限公司、庄家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利泉(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苍南县渔人食品有限公司、庄家进的财产在价值125206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利泉(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苍南县渔人食品有限公司、庄家进的财产在价值125206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1146元,由申请人利泉(厦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婷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