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严正洪、石秀珍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正洪,石秀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严正洪,男性,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申请执行人:石秀珍,女性,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广元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负责人:付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正洪、石秀珍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12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肖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