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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与蓝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蓝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67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星大道。负责人:陈宇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娜,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蓝志华,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与被告蓝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少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