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玖全与张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玖全,张春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460号原告:朱玖全,男,汉族。被告:张春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玖全诉被告张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玖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玖全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朱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玖全自行承担。审判员 颜士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