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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玖全与张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玖全,张春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460号原告:朱玖全,男,汉族。被告:张春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玖全诉被告张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玖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玖全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朱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玖全自行承担。审判员  颜士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