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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金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凤,张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4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金凤,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百姓生活》杂志编辑部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立群,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区医院医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立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金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京0109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10-门头沟-2013-2029)所涉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部还清。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解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7号院×号楼23层1单元×号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办理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7号院×号楼1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转移登记手续,所有权转移至周金凤名下。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新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