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617号原告: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759-761号。法定代表人:唐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新,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职员。被告: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园区元福北路1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苏雄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诉被告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合同当事人欲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森森速录员 黄婷婷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