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史小华诉胡小红、万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华,胡小红,万朝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386号之一原告:史小华,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欣然一街1号10栋2单元26楼26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212113266。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国雄,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西安街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705183735,系原告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彬,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红,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北泉路373号7栋4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7408272962。被告:万朝晖,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218号1单元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7206082757。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华诉被告胡小红、万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950元,由原告史小华负担。审 判 长 杨杰媚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元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