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行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河池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河池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2行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号。负责人戚东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池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河池市金福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焰宇,局长。上诉人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因被上诉人河池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河市国税复不受字[2017]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不服河池���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202行初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又以服从该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处分其诉权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黄庆文审判员 韦荷嫩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